河北省地方煤炭工業產業政策
第一章 指導思想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地方煤炭工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合理開發利用和保
護煤炭資源,規范煤炭生產、經營活動,提高煤炭生產企業的素質和經濟效益,帶
動區域經濟發展,制定本產業政策。
第二條 本產業政策適用于全省范圍內地方國有煤礦和鄉鎮煤礦。
第三條 充分發揮地方國有煤礦和鄉鎮集體煤礦各自的優勢,堅持大、中、小
并舉的方針,以地方國有煤礦為主體,促進鄉鎮集體煤礦的整頓、改造、聯合。
第四條 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模開發、保護資源、安全生產的原則,
對我省地方煤炭工業進行調整,兼顧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長期的利益關系。
第五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
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地方煤炭工業的行業管理和綜合治理,依法辦礦,依法管礦。
第二章 政策目標
第六條 改變我省地方煤礦規模小、技術落后、抗災能力低、效益差和采礦秩
序混亂狀況,逐步達到井型適當,布局合理,提高礦井建設、基礎設施水平和抗災
能力,實現正規、文明和安全生產。
第七條 引導我省地方煤礦加快技術改造步伐,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建設高產、
高效礦井,提高單產單進水平,全面提高勞動生產率,使全省地方煤礦由勞動密
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變。
第八條 將我省地方煤炭工業納入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加快重點礦區和重點產
煤縣建設;調整我省地方煤炭工業組織結構,以優勢骨干企業為龍頭,逐步發展一
批行業支柱性煤炭企業集團。
第三章 企業組織政策
第九條 重點支持年產21萬噸以上的礦井。地方國有煤炭礦井規模不低于年
產9萬噸,鄉鎮集體煤礦礦井規模不低于年產3萬噸。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布點過密、井型小于年產3萬噸的鄉鎮集體煤礦通過聯合、
合并和改造,達到年產3萬噸以上規模。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屬短缺品種工業煤的開采與生產,增加動力煤產量。
第十二條 禁止建設可采儲量不足15萬噸,服務年限不到5年的小礦井。
第四章 技術政策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發展煤電聯產、煤焦、煤化工、煤建材等煤炭深加工、
精加工技術。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發展煤炭洗選加工等潔凈煤技術;鼓勵引進煤炭深加工
的發電、煉焦、化工、建材等新技術,支持利用廢礦井以及鐵路下、水體下和建筑
物下的壓煤和極簿煤層發展煤炭氣化;鼓勵支持煤層氣、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
炭綜合開發利用,開發石煤、煤矸石、中煤等灰渣的回收利用技術;鼓勵開發硅藻
土、硫鐵礦、瓦斯等伴生礦物。
第十五條 大力發展機械化綜合采煤技術;鼓勵重點煤礦建設集中化的高產高
效礦井,實現一個礦井一個工作面一條運輸線;鼓勵中小煤礦發展多層次的適用技
術,采用高檔普采、普采或炮采技術,高檔普采礦井全員工效不低于3.2噸,炮
采礦井全員工效不低于1.6噸;鼓勵鄉鎮集體煤礦采用壁式采煤工藝及巷道錨桿
支護,逐步淘汰巷柱式、房柱式采煤方法。
第十六條 支持重點煤礦采用大型高效設備,引用標準設計和組合式設計,建
設處理能力大、自動化水平高的大型選礦廠;鼓勵中小煤礦研制、選用固定式和移
動式、裝配式小型洗煤廠、篩選廠的配套設備。
第五章 安全生產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體系。各級政府對本轄區地方煤
礦的安全生產負責領導責任;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對全省地方煤礦安全生產負管
理責任;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對全省地方煤礦安全生產負監督責任;煤礦企業領導人
對企業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煤礦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除了追究企業領導人的責任
外,還要追究鄉、縣、市政府領導及辦礦部門領導的責任。因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
職責或工作失誤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地方煤礦實行統一安全管理體制,
即:統一測量填圖,統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統一制定水、火、瓦斯、煤塵、頂
板五大災害的預防和處理計劃,統一培訓從業人員和統一救護。重點預防瓦斯、煤
塵和透水事故;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嚴禁繼續生產。
第十九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全省地方煤礦的安全生產實行統一監督。
監督檢查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以及生產現場
的安全條件。縣級勞動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的煤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
并下達《河北省礦山安全監察意見書》或《河北省礦山安全監督指令書》,對存在
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監督企業和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限期解決問題,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必須遵守礦山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建立和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按
國家規定為職工提供保障人身安全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的生產設備、器材、火工產品和安全儀器。
第二十一條 禁止擅自越界、越層開采;禁止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禁止在鐵路
下、水體下和建筑物下進行開采;禁止在勘探區內建井和進行開采;禁止獨眼井生
產,井下禁止采用自然通風、明閘開關、明線接頭和明火放炮。
第六章 環境和資源保護政策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和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煤礦企業的環保管理。
煤礦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環保法規,建立健全環保管理制度。煤礦建設必須堅持煤
炭開發與環境治理同步進行,煤礦建設項目的環保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放的污染物
必須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三條 礦區環保必須貫徹“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
煤礦企業必須對排放的污染物進行綜合治理,防止發生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及
噪聲污染。
第二十四條 煤礦企業在開采煤炭資源的同時,應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
生礦產進行統一規劃,做到綜合開采和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利用
的礦產,應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
第二十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珍惜、合理利用資源,提高資源回收率。鼓勵和支
持煤礦企業對衰老報廢礦井的邊角殘煤進行復采和開采極薄煤層,嚴禁采厚棄薄、
采易棄難、亂采濫挖。鼓勵和支持煤礦企業重復利用礦井水,節約水資源。
第二十六條 禁止建土法煉焦窯爐;取締現有土法煉焦企業。
第七章 項目管理和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煤炭工業項目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
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其他有
關法律、法規及地方煤炭工業產業政策。
第二十八條 省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根據全省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規劃編制全省
煤炭資源勘查和生產開發規劃,并納入全省經濟發展規劃。
第二十九條 開辦地方國有煤礦和鄉鎮集體煤礦,須先獲準開采資源,然后,
經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初審,由計劃部門辦理立項手續,再由省地礦部門發給采礦許
可證。
第三十條 煤礦建成后,須由省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地礦、勞動、環保等部
門對其實際生產技術、安全、環保和資源保護等各方面條件進行全面檢查,符合本
產業政策及其他有關規定的,由省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發給生產許可證,企業憑采礦
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進行生
產。
第八章 行業宏觀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煤炭工業產業政策以及省地方煤炭
工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省地方煤炭工業的發展。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
對煤炭生產和經營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煤炭全行業管
理,負責會同電力、鐵路、交通、冶金、建材、地礦等部門參與制定或制定保障和
促進煤炭綜合開發、運輸及資源有償使用等方面的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及各項專
項規劃。
第三十二條 電力部門按電力發展總體規劃,支持煤礦企業建設坑口電廠,并
優先保證重點煤礦企業的電力供給。
第三十三條 鐵路和公路運輸部門要不斷提高煤炭運輸能力,加快設施改造和
建設優先保證重點煤礦企業的運輸需求。
第三十四條 各級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幫助煤礦企業做好征地、搬遷及補償
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對擬建的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煤炭行業發展規劃要求的地方煤礦企
業,各級計劃部門不予立項、土地管理部門不予批地、金融部門不予貸款、地質礦
產部門不予發放采礦許可證、供電部門不予供電、環保部門不予受理環境評價、煤
炭工業主管部門不予發放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條 本產業政策由省計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產業政策自發布之日起,由省計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