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6月29日下午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六),加重了對安全事故責任人的刑事處罰力度。
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關于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修改為“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樣修改,最高刑可以判處15年有期徒刑。”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說。此前,中國刑法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犯罪判罰的最高刑期為7年。草案三審稿曾將“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情節特別惡劣的”刑期,從“3年以上7年以下”修改“5年以上10年以下”。此前的分組審議中,有些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從實際發生的一些重大礦難的嚴重后果看,對情節特別惡劣的這種犯罪,處刑還應加重。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建議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將此類犯罪的最高刑期提高至15年。
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134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將刑法第135條修改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方面的規定。在刑法第135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135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還在刑法第139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139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自: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