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駐市各有關單位,各煤炭生產企業:
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設促進全省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的意見》(晉政發〔2005〕6號)、《關于推進煤炭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的意見(試行)》(晉政發〔2005〕20號)和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制定的《山西省煤炭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實施方案》(晉國土資發〔2005〕247號)文件精神,為了推進全市煤炭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目的和任務
推進煤炭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以合理利用、有效保護煤炭資源和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通過對煤炭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推動煤炭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在控制煤炭生產總量的前提下,大幅度減少礦井數量,優化礦井布局,擴大單井規模,提高裝備水平,明晰產權,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和顯化資源價值,切實維護投資者、集體和農民的利益。實現資源資本化、企業股份化、區域集團化,提升煤炭工業整體水平和競爭力,促進我市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通過資源整合,全市煤礦數量減少30%以上。資源整合后,各縣(市、區)新增資源面積和新增生產能力原則上均不超過整合前的10%;所有煤礦全部實現壁式開采,一礦一井一個系統生產,全負壓通風;厚煤層采區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層不低于80%,薄煤層不低于85%,資源回采率明顯提高。
二、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根據開采現狀和資源條件,按照資源儲量與生產規模相匹配、有序開發與統籌規劃并行的原則,科學合理地編制煤礦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規劃。
(二)因地制宜、關小建大。在重點產煤縣,年生產能力9萬噸以下(不含9萬噸/年)的煤礦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淘汰,關小建大,擴大生產規模,提高開采技術水平。
(三)明晰產權、優化配置。在資源整合中,鼓勵通過股份制、兼并、收購、重組等多種方式,聯合開發,共同發展,妥善處理各方利益,明晰和理順產權關系,重新確定采礦權人,實行采礦權有償使用。對具備公開出讓條件的,應通過公開出讓的方式確定整合資源的歸屬。
(四)依法辦礦、保障安全。通過資源整合達到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安全生產秩序明顯好轉。
三、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的范圍
資源整合要以持有《采礦許可證》的煤礦為基數,通過煤礦之間合并井田、聯合改造,以及對歷年關閉煤礦的剩余資源、不具備規模開采的零星邊角空白資源、相鄰煤礦所劃出的資源和與煤礦鄰近的停產整頓的硫鐵礦(兼采煤)剩余資源進行整合。
資源整合原則上只限于兩座或兩座以上煤礦之間的聯合改造和實施兼并。對于重點產煤縣年生產能力不達30萬噸的單座煤礦不允許整合已關閉礦剩余資源和其它空白資源。
重點產煤縣(市)單井生產能力9萬噸/年以下(不含9萬噸/年)的煤礦、有嚴重違法采礦行為和占地行為拒不改正或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煤礦必須實施整合。
對能夠設置單井生產能力30萬噸/年以上的空白資源,暫不列入此次整合范圍;對不具備與煤礦整合的停產整頓的硫鐵礦(兼采煤)問題另行請示省政府。
對不具備采煤方法改革條件的煤礦、重點產煤縣生產能力9萬噸/年以下(不含9萬噸/年)礦井、屬于關閉范圍的礦井、“證照不全”的礦井以及國家有特殊限制規定的煤礦資源不予出讓,限期關閉。礦井關閉后,如對其資源進行整合,按新增資源征收價款。
對過去通過行政審批無償取得采礦權的煤礦(經省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頓領導組驗收合格的煤礦和經省煤炭工業局認定的基建礦)屬于有償使用范圍;對過去已實施關閉的煤礦、本次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過程中確定為淘汰關閉的煤礦,不實行有償出讓。
對過去通過行政審批無償取得采礦權的國有煤礦,其采礦權價款按照有關規定批準后可以轉為國有資本金。對過去通過行政審批方式無償取得的其它煤礦采礦權,如資源量較多、規模較大或可以進行資源整合的煤礦,在政府與采礦權人和投資人協商同意的基礎上,可將采礦權價款全部或部分轉為國有資本金,形成國有控股或參股的股份制企業;如資源量較少、規模較小且難以進行資源整合的煤礦,采取“資源一次劃定、分期分段出讓、價款隨行就市”的辦法變現,征收采礦權價款。
四、資源整合的辦法
(一)煤炭企業資源整合必須嚴格按照市、縣兩級礦產資源規劃和省政府推進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領導組批準的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方案進行,采取股份制、兼并、收購、重組等方式,明晰產權,重新確定采礦權人。對協商整合不成的,可采取公開競價方式確定采礦權人。
(二)對資源整合涉及一個現有煤礦的,實行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
(三)對資源整合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現有煤礦的,協商組建股份制企業,并以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協商不成的,可在所涉及煤礦范圍內采取競價的方式確定某一煤礦為整合后采礦權人,并改造為股份制企業取得采礦權;協商不成,又不參與競價的煤礦,由國土資源部門統一收回,對社會公開出讓。
(四)股份制企業的組建要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要求,所使用的土地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置,切實維護當地農村集體、農民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五、采礦權有償出讓辦法
(一)儲量核實和認定
以2004年全市現有煤礦儲量核查檢測及邊角殘留和下組煤資源調查成果為準進行核定。
(二)采礦權價款標準
按《山西省煤炭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實施方案》所確定的標準收取,貧煤2.48—3.03元/噸(平均2.70元/噸),無煙煤2.98—3.53元/噸(平均3.30元/噸)。
(三)采礦權價款征收
對現有煤炭企業(含改制、轉讓的煤礦),其已占有的煤炭資源按照上述標準計算收取價款;進行資源整合的煤礦,對其原有煤炭資源按照上述標準計算收取價款,對其整合的關閉礦資源和空白資源,其資源價款按上述標準上浮100%計算并收取;對于實行煤炭資源變現的非國有煤礦,現保有資源量一次劃定后,按五年一個周期,對該周期內動用的資源量采取同一標準征收價款,五年到期后,根據市場情況重新確定征收標準;對于實行采礦權價款折股的非國有煤礦,在政府與采礦權人和投資人協商同意的基礎上,可將采礦權價款全部或部分折股。
(四)采礦權價款征收機關
采礦權有償出讓變現價款全部由市國土資源局征收,并按照晉財預〔2004〕105號文件規定分成,省、市、縣按3∶2∶5比例;公開競價出讓的價款省、市、縣按2∶3∶5比例分成。縣級政府分成的采礦權價款要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對煤礦企業所涉及鎮(鄉)、村生態環境治理、發展公益事業和維護農村原有的辦礦利益以及對合法礦井的關閉補償等。
六、資源資產轉為資本金的辦法
(一)資源儲量的核實和認定以及資源價款折股計算標準按上述規定確認、執行。
(二)對煤礦現有的資產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確定其價值,按投資主體作為資本金入股。
(三)政府對國有控股、參股的煤炭企業的國有股權實行集中管理,享有資源價款折股后的全部股份,委托國有重點煤炭企業或地方國有骨干煤礦管理經營,并依法按股權收取資本金收益。
(四)政府要與所委托的管理經營煤礦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或市、縣國有骨干煤炭企業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在生產經營管理、安全責任、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資本金管理待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煤炭工業局制定出臺具體辦法后,再另行安排。
七、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程序
以縣(市、區)為單位,由縣(市、區)政府組織國土資源、煤炭、安監、工商等部門和有資質的單位編制本轄區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方案,報市政府推進煤炭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領導組審查同意后,上報省政府推進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領導組審批;批準后,由市、縣(市、區)組織實施。
八、時間安排
(一)2005年9月30日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向 市政府推進煤炭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領導組辦公室,正式上報本縣(市、區)煤礦壓減數量及整合、關閉煤礦的具體名單。
(二)2005年11月30日前,各縣(市、區)要完成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方案的編制、報送工作。
(三)2006年6月底前,各縣(市、區)完成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
(四)2006年底前進行總結驗收和表彰。
九、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推進煤炭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領導組,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李富林任組長,國土資源、煤炭、煤監、工商、計委、經委、財政、行政監察等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具體由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其它部門密切合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井下實測,嚴格核實資源儲量,嚴格按標準征收采礦權價款,會同煤炭部門編制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實施方案,負責審批采礦權變更登記。
煤炭部門負責對整合后礦井的設計審批、生產能力核定及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
安監部門負責對整合后礦井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核。
工商部門負責對采礦權人發生變更的煤炭企業其股份構成進行審核,進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和工商登記。
財政部門具體監管采礦權價款的入庫和分成,與國土資源部門共同審核采礦權價款轉增國有資本金。
經貿委要將煤炭資源形成的國有股或國有資本金作為重要的監管內容,嚴防國有資產收益流失。
行政監察機關要對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的全過程進行監察,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附件:晉城市推進煤炭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領導組名單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晉城市推進煤炭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
領 導 組 名 單
組 長:李富林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常務副組長:李協定 副市長
副 組 長:樊 燁 市政府副秘書長
李俊杰 市政府副秘書長
王有明 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譚寬年 市煤炭工業局局長
劉小柱 晉城煤礦安全監察站站長
成 員:秦紅星 市發展計劃委員會黨組書記
高福先 市經貿委主任
趙昌明 市紀檢委副書記
王克平 市財政局局長
呂惠蘭 市工商局局長
郭金堂 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領導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
主 任:郭金堂(兼)
副 主 任:李義德 市煤炭工業局副局長
王漢江 晉城煤監站監察科科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