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促進煤炭生產和銷售,保證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決定在全國范圍對涉及煤炭生產銷售的收費基金進行全面清理整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頓的范圍。各地區、各部門現行在煤炭生產、銷售過程中強制征收的各類收費和基金。主要包括:
(一)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設立的涉及煤炭生產銷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涉及煤炭生產銷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三)省以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設立的涉及煤炭生產銷售的各項收費;
(四)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涉及煤炭生產銷售的政府性基金項目;
(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設立的涉及煤炭生產銷售的各項基金。
二、清理整頓的組織方式。全國清理整頓涉及煤炭生產銷售收費基金工作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價格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的清理整頓工作,上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要對下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清理整頓工作進行部署和指導。
清理整頓工作采取先清理登記后審核處理的辦法。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當地涉及煤炭生產銷售的收費基金項目,認真填寫《國家批準的涉及煤炭生產銷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登記表》、《地方設立的涉及煤炭生產銷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登記表》、《國家批準的涉及煤炭生產銷售政府性基金項目登記表》和《地方設立的涉及煤炭生產銷售基金項目登記表》(表樣詳見附件,以下簡稱《登記表》)。在填寫時,應分別列明項目名稱、批準機關及文號、起征時間、執收單位、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預定征收期限、資金管理方式、主要用途、2007年收入金額等。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涉及煤炭生產銷售的收費項目進行匯總登記并提出初審意見;省級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涉及煤炭生產銷售的基金項目進行匯總登記并提出初審意見,在此基礎上,匯總填寫《登記表》,連同收費基金批準文件和清理登記情況、初審意見的說明,于11月30日前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職責進行審核后,提出對涉及煤炭生產銷售的各項收費基金保留、取消和規范管理的意見,以及進一步加強涉及煤炭生產銷售收費基金管理的措施和建議,上報國務院審定。
三、清理整頓的監督檢查。在清理整頓過程中,上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工作的監督檢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對部分地區清理整頓工作進行督查,對不按規定如實清理整頓、隱瞞不報收費基金項目的,一經發現,將取消其收費基金項目,并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清理整頓涉及煤炭生產銷售收費基金工作,切實履行職責,認真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清理登記,確保清理整頓工作取得實效。
附件:
1.國家批準的涉及煤炭生產銷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登記表
2.地方設立的涉及煤炭生產銷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登記表
3.國家批準的涉及煤炭生產銷售政府性基金項目登記表
4.地方設立的涉及煤炭生產銷售基金項目登記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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