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國家發改委網站刊發國務院《關于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特別強調,必要時對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產資料可以實行價格臨時干預措施,而出臺必要的干預措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會改變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定價的自主權,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回歸。
經濟手段 穩定生活必需品價格
通知強調,我國將以經濟、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進一步做好市場價格調控監管工作。在此宏觀基礎上,國務院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采取發展生產、加大吞吐調節力度、保障市場供應等多種手段,穩定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采取發放臨時價格補貼等方式,保障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通知特別提出,上述手段都屬于經濟手段。
法律手段 成本監審條例將出臺
在使用法律手段方面,針對今年以來綠豆、大蒜等小農產品價格異常波動,政府有關部門經過縝密調查,依法查處了一批惡意囤積、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的典型案件,維護了市場秩序。同時,國家修訂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的行為納入價格監管范圍,增強處罰的針對性,加大處罰力度。此外,還將抓緊出臺《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條例》,強化成本監管。
行政手段 干預不是回歸“計劃”
國務院通知分析當前物價總體格局稱,目前還沒有必要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價格臨時干預措施。
通知表示,對價格臨時干預措施要有正確的認識和準確的理解。首先,干預的目的是為了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平穩運行和社會和諧穩定。
其次,實施價格臨時干預措施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價格法》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第三,即使在必要時采取價格臨時干預措施,也不會改變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定價的自主權,不會影響企業的一般生產經營活動,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回歸。這種干預措施也只是暫時性、輔助性的。
新聞延伸
價格臨時干預我國有先例
新世紀以來,針對2003年“非典”時期部分中藥材和消毒用品價格暴漲,以及2008年初少數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過快上漲,中央政府先后兩次依法在全國范圍內啟動價格臨時干預措施,對穩定市場價格發揮了重要作用。
針對市場價格的異常波動,政府實施必要的行政干預,在發達國家也不乏先例,美、德、法、日、韓等國都有政府干預價格的做法和實踐。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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